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1民初70号
原告: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零担专线区东街026、02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402637-7。
法定代表人:曾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永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敏。
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黄庄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华、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转为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一钉
审 判 员 向 宏
代理
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六年四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