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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民初70号

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与何建华、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何建华;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1民初70号

原告: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零担专线区东街026、02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6402637-7。

法定代表人:曾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永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新阳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敏。

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黄庄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正杰。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华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华、安徽省阜阳市中山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转为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一钉

审 判 员  向 宏

代理

审判员  叶 莉二〇一六年四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