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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1505号

刘根发与陶道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根发;陶道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505号原告刘根发与被告陶道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陶道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根发损失人民币51,220.46元;本案受理费2,583.40元,由原告负担1,550.40元,由被告负担1,033元。届期,被告陶道全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根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陶道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道全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路XXX号XXX室的房屋(共有人王爱娱)。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存款、车辆、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倪 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