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677号
原告:孙雷,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孙雷诉被告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雷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陈雪与原告孙雷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两个月。被告陈雪以坐落于颍州区莲花路玉泉庄园2#楼13号402室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9月10日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有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60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9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用9000元。被告陈雪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被告陈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孙雷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息2分,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陈雪以其名下的房屋位于颍州区莲花路玉泉庄园2#楼13号4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号)为借款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有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2014年9月9日原告孙雷通过马金良向被告陈雪银行转账291000元、支付现金人民币9000元,陈雪对该事实予以认可。2014年9月10日被告陈雪将位于颍州区莲花路玉泉庄园2#楼13号402室房屋办理了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0××5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孙雷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原告孙雷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9000元。上述事实,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抵押合同》、还款承诺书、对账单、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合同、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如约全面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其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雷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雷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弦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