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1354号
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丁丽星,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丽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被告丁丽星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16年3月2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于当日获得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丁丽星的起诉,故本案将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受理费10元,一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