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51号原告舒何堂,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黄牛蹄乡上黄村236号,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米琳霞,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潞城市宏顺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黄牛蹄乡黄牛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忠,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素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何堂诉被告潞城市宏顺石膏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何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何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何堂承担。
审判长 王东海
审判员 崔龚庆
审判员 李艳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