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根发,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政燚,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吕玉凤,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张根发与潘政燚、吕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歙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