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36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梅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梅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静云 更多数据:
徐某与梅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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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436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梅某,农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梅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齐林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