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执行人,郑国恩。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周伊韬
代理
审判员 孙金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