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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行审43号

大名县物价局与郑国恩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名县物价局,郑国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执行人,郑国恩。申请执行人大名县物价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对郑国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周伊韬

代理

审判员  孙金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