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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38号

黄红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红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38号罪犯黄红娅,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于2010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8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红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现有奖励分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红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红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龙新国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