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6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静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16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