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皖04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8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6日收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胡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谢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