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6888号

孙全喜与丁荣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全喜,丁荣超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888号申请执行人孙全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丁荣超,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全喜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丁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丁荣超给付案款款三千七百四十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丁荣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荣超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丁荣超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丁荣超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 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