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财保10号申请人冯启国,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徐雪梅,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人冯启国因与被申请人徐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雪梅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冯启国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启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雪梅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账户的支付、提取、销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渡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