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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608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08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爱风,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