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某乙应付给孙某甲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