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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358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某乙应付给孙某甲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