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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6606号

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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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6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农坛路19号。法定代表人钟英洪,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联东商务中心510室。法定代表人唐绍和,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款六十二万零四百六十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没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任何有效财产信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 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