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原告:娄大明
委托代理人:候雅琴,
委托代理人:娄丽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75元,由原告承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
娄大明诉贾志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原告:娄大明
委托代理人:候雅琴,
委托代理人:娄丽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75元,由原告承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