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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娄大明诉贾志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52号

原告:娄大明

委托代理人:候雅琴,

委托代理人:娄丽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75元,由原告承担2787.5元;其余278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倪 华

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

人民陪审员  来瑞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