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郝选,男,汉族,4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梁建军,男,汉族,32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郝选申请执行梁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78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