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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49号

郝选与梁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选,梁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49号申请执行人郝选,男,汉族,4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执行人梁建军,男,汉族,32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郝选申请执行梁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78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