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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162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与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金荣,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宋玉国,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赵传贵,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郑加财,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吴大力,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方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于2016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借款本息共计7,0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金荣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金荣、宋玉国、赵传贵、郑加财、吴大力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方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岩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