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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179-3号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贞,男,1972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晁晓霞,女,1972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冯长贵,男,1954年12月24日生。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王保贞、晁晓霞偿还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142元,合计10814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王保贞、晁晓霞按照月利率14.49‰负担2015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冯长贵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未按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长贵名下银行存款22874.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