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保贞,男,1972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晁晓霞,女,1972年4月18日生。被执行人冯长贵,男,1954年12月24日生。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王保贞、晁晓霞偿还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142元,合计10814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王保贞、晁晓霞按照月利率14.49‰负担2015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冯长贵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王保贞、晁晓霞、冯长贵未按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长贵名下银行存款22874.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张德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