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叶代娣,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黄志梅,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97733.8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