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字2009号原告陈明明。被告冯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明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明于2016年4月7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明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明负担。。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