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4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宁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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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4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宁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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