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4民初426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4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宁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