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邓已翠。申请执行人邓明芬。申请执行人熊学媛。申请执行人熊学娇。被执行人刘双银。第三人乔立平。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双银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刘双银与乔立平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刘双银与乔立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乔立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乔立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乔立平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刘双银共同承担(2011)枣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双银、乔立平的存款7500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黄树国
审判员 陈明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