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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恢50号

邓已翠等与刘双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已翠,邓明芬,熊学媛,熊学娇,刘双银,乔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邓已翠。申请执行人邓明芬。申请执行人熊学媛。申请执行人熊学娇。被执行人刘双银。第三人乔立平。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双银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刘双银与乔立平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刘双银与乔立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乔立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乔立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乔立平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刘双银共同承担(2011)枣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双银、乔立平的存款7500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黄树国

审判员  陈明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