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苏永红,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医生,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戴晓玲,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马耀川,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苏永红与被执行人戴晓玲、马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晓玲、马耀川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永红借款本息6000元、本案受理费478.5元。应交纳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528.5元。但被执行人戴晓玲、马耀川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晓玲、马耀川名下银行存款652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