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59号原告徐振军,男,住柘城县。原告钱秀荣,女,住柘城县。被告韩金林,男,住柘城县。被告魏桂英,女,住商丘市。
原告徐振军、钱秀荣诉被告韩金林、魏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振军、钱秀荣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振军、钱秀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军、钱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振军、钱秀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