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94号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斌,该局信访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该局法制信访付科长。被执行人田清合,系辉县市军机械厂负责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田清合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生效的辉环罚字(201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下达(2015)辉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6年1月21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2016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清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6万元,承担执行费2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辉县市夏峰成军机械厂系田清合租赁孟庄镇东夏峰村委会的财产,该厂因环保未达标至今尚未生产。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清合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节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