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执69号

刘永新与阿木古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新,阿木古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69号申请人刘永新,女,1980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员。被执行人阿木古楞,男,34岁,蒙古族,个体。刘永新申请执行阿木古楞保证合同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未到履行期限,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出现恢复执行情形,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云平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王一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贺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