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531号
被告:宿松县兴隆达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朱人春,系该厂厂长。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杜嘉班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被告:汤爱莲,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钟世明,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松县兴隆达服装加工厂诉被告石狮市杜嘉班纳服饰有限公司、汤爱莲、钟世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松县兴隆达服装加工厂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杜嘉班纳服饰有限公司、汤爱莲、钟世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松县兴隆达服装加工厂撤回对被告石狮市杜嘉班纳服饰有限公司、汤爱莲、钟世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