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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081号

赵秋民与王民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赵秋民,王民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081号原告赵秋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民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民诉被告王民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秋民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伟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