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同安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会家,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邵长宝,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邵长伟,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邵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张秀珍,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会家、邵长宝、邵长伟、邵金、张秀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于2016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刘会家、邵长宝、邵长伟、邵金、张秀珍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借款本息共计58,09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会家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会家、邵长宝、邵长伟、邵金、张秀珍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会家、邵长宝、邵长伟、邵金、张秀珍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岩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