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35号申请人康玉玲,女,汉族,申请人胡文学,男,汉族,申请人康晓琴,女,汉族,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文洲,男,汉族,申请人杨树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康玉玲、胡文学、康晓琴与杨树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李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康玉玲、胡文学、康晓琴与杨树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于2016年4月17日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杨树珍自愿赔偿申请人康玉玲、胡文学、康晓琴死者胡彦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20000元,于2016年4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赔偿部分一次性了结,申请人康玉玲、胡文学、康晓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杨树珍主张本次事故民事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康玉玲、胡文学、康晓琴与杨树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和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