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4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地址,宜城市情侣路18号。被执行人郑代强,农民。被执行人罗谷玲。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卫计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郑代强、罗谷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卫计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市卫计局对郑代强、罗谷玲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符合规定。
本院认为,市卫计局对郑代强、罗谷玲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郑代强、罗谷玲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83358元。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开宇
审判员 薄宜文
审判员 张东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