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623号
申请人:蒋亚辉
被执行人:邱明
被执行人:田冰
被执行人:仲亚婷
被执行人:邱昭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6)鲁0811执623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