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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9号

陈立平与李延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平,李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平,住方正县方正镇莲花街被执行人李延平,男,1965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方正镇桥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延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延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立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延平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岩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