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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499号

郭某与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男,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