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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668号

郑晓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晓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郑晓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负责人:娄锦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30425.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