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民初640号之一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王艳菊、马学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王艳菊,马学东,王广琦,马先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640号之一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王艳菊。被告马学东。被告王广琦。被告马先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王艳菊、马学东、王广琦、马先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书成

审 判 员  夏厚春

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