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656号原告王磊,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好人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清水河花园C7-102室。负责人岳继贤。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杭州路中段北侧东单元3楼东户。负责人王新亮。被告关需修,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磊与被告河南好人缘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关需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河南好人缘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关需修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