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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59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建新,张六萍,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泰燃料有限公司,韩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1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58号。诉讼代表人温金祥,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张建新。原审被告张六萍(曾用名张六平)。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科技园D楼。法定代表人施浩。原审被告苏州润泰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桃花坞大街240号2室。法定代表人韩天明。原审被告韩天明。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审被告张建新、张六萍、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润泰燃料有限公司、韩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岚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琼

代理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