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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788-1号

牛喜中与姚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喜中,姚青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788-1号原告牛喜中。被告姚青霞。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侯桂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