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44号申请执行人神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神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