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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943号

原告蒋贤德与被告胡聚法(又名胡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贤德,胡聚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943号原告蒋贤德,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日。被告胡聚法(又名胡聚发),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贤德与被告胡聚法(又名胡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或住址)并无此人。现被告住所地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或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的住所地不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贤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给原告蒋贤德,保全费5000元不在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瑞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