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法定代表人郑琦,站长。被执行人张占祥。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执行人张占祥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781.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78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审 判 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