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202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曹立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曹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XX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原告XX。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其布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