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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592号

陈雷与刘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雷,刘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雷,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彦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雷申请执行刘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彦伟用自有的位于祥顺镇60亩水田地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此款,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高岩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