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雷,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彦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雷申请执行刘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彦伟用自有的位于祥顺镇60亩水田地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此款,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高岩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