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金浦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6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正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