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11-1号申请人郑兴世,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申请人邱宗杯,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闽058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邱宗杯名下址于石狮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狮锦国用(2000)字第****号),并于2014月15执行了上述裁定。申请人郑兴世未在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利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邱宗杯名下址于石狮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狮锦国用(2000)字第****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清限
审判员 康志强
审判员 蔡祖灿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