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2267号原告陈立宇,男,4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孙宏光,男,3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吕晓波,女,3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孙文山,男,6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陈立宇诉被告孙宏光、吕晓波、孙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孙宏光、吕晓波是夫妻关系,于2014年9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2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现借款已经到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1700元,合计271700元,被告孙文山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并由被告孙宏光、吕晓波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新的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少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