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裴景全,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裴景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景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
王春梅与裴景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裴景全,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裴景全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景全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